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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平在市区人大代表培训会上关于代表法专题讲座知识点(摘要)
发布时间:2017/8/2  浏览次数:4358 次  来源:横山人大网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职责、工作方式、执行任务的保障以及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节    重点内容简介

       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横山区人大代表就是横山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乡镇人大代表就是各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人大代表的名额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我区本届人大代表确定为185名。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四、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职务是一种政治性职务,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人大代表不论是领导干部或普通工人、农民,其身份是平等的,在行使代表职务时都只有一票权,在任期内都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职务而不是荣誉,人大代表的权力是公权而不是私权。

       五、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是桥梁纽带作用;

       二是参与决策作用;

       三是模范带头作用;

       四是监督协助作用。

       总之,代表作用的实质是“当政”,而不是一般的参政议政,也就是参与而不是参谋。

       六、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参加审议,发表意见,是代表的具体履职行为。代表应当在会前倾听选民意见,会上认真听取和阅读报告和议案,审议时要反映选民意愿,敢于代表选民发表意见,不能只当听会代表。不反映民意,不发表意见就是不履行代表职务。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提出议案、质询案等,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要善于、勇于并且充分应用这些法定方式监督协助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每个代表每年至少要提出一件建议、批评或意见,可以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代表的最基本的权力,每个代表都既要珍惜这可贵的机会,又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投出神圣的一票。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代表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是不能不置可否。各项表决以获得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为通过。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并不享有个人特权,作为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方方面面应当发挥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这既是代表的权力也是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不敢表达个人观点也不代表选民意见的代表是没有担当的代表,是不称职的代表。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代表行使权力的保障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表决保障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代表,将受到法律严惩。

       时间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经费保障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人身自由保障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八、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九、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1、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2、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二节  几项具体履职工作

       一、审议报告

       大会期间审议的报告通常包括: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

       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要看报告中的上年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绩有无虚假和夸大;社会稳定和发展情况实不实;存在的问题点的准不准,全不全,是否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与期盼;下年工作计划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符合本区实际,是否符合科学和自然规律,是否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保障民生的高度,项目工程是否存在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问题等等。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要看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工作实绩;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监督预算执行的情况;重大事项决定落实情况;督促督办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人事任免以及对任命人员的监督情况;人民群众反映、举报问题的受理和处理情况等等。审议“两院”工作报告,要看案件的办理、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是否做到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发挥作用的情况;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情况等等。审议其他报告也要联系本区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报告是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询问和质询

       1、询问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询问可以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随机提出。

       2、质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必须书面提出,而且要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3、询问和质询的区别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行为,但其性质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

       4、答复    大会质询案的答复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常委会质询案的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三、选举
       1、选举对象   上一级人大代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2、选举方式    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每个代表对每个选举对象只能投一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投票选举应当让代表充分表达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代表投票。选票应当合理设计,不能制作难为代表的选票。一些地方选举票设计为,赞成的不划任何符合,反对的和弃权的才可以划相应的符合,让代表难以为情。
       3、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四、罢 免 

       1、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罢免案的对象必须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

       2 、罢免的表决   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

       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个案监督
       1、可否进行    有争议,本人观点可以进行个案监督。
       2、规范机制    关键是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机制和程序。

       3、禁止规定    禁止涉及个人利益,禁止干扰正常程序,禁止干预实体处理。

       六、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1、议案  是指具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符合法定数量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属于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审议的议事提案。

       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2、建议  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主要包括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是对某件事情提出建议性措施;批评是对某件事情提出其错误、缺点;意见则是对某件事情的一定看法和要求。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有具体的意见或要求,并且一般应当针对本级和下级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

       3、议案、建议的异同   

      (1)概念不同——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提出主体不同——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

      (3)内容要求不同——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

      (4)书写格式不同——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5)处理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4、处理程序:

       (1)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1、组织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2、形式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3、视察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4、调研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5、提议临时召集会议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7、批评建议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8、联系选民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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