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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8/8/13  浏览次数:17590 次  来源:陕西人大网  作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既如此,那我们应当如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呢?笔者拟站在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这一角度,粗浅地谈一点个人的体会与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宪法第三章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四条分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由此可见,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至少有三点:一是落实宪法规定、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举措;二是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三是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这三点虽然不难理解,但却是我们进入新时代、面对新情况新形势新要求而必须为之要有新作为的时代期盼。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这一系列关于“制度安排”的重要论述,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积极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所应遵循的重要战略指导思想,因此,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就不得不着重提出,因为这是落实“制度安排”的一个关键所在。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都有明确规定和相应的文字表述,不可谓法不全,不可谓法不严,然而现实却是差强人意。究其深层次的原因,笔者以为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文化的也有习俗的。基于此,故而建议:

  (一)要不断培养并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法治意识。

  民主法治意识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只有有了一定的民主法治意识,才会产生一定的民主法治建设的冲动和行动。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没有全民的广泛参与,没有全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是不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实现自己真正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行合议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既然如此,那么要提高集体行使权力、决定问题的水平和质量,就非得提高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体行使权力、决定问题的水平和质量不可。因此,要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力度和深度,则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法治意识之必要就不必多说。因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人大代表中选举出来的,是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及要求的,是人民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的贴心人,是人民选举他们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他们是代表中的代表,他们是代表中的精英,其天然的代表性、先进性和影响力、号召力是无与伦比的。只有提高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法治意识,人大常委会才能将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到底、捍卫到底。

  另外,我们知道人大常委会是一个会议机构同时也是一个议事机构,凡关系区域内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会议审议、讨论取得共识,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全民行动的纲领。为了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利益,与会的所有组成人员都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都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侧面发表各自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达成共识,形成纲领。如果与会的组成人员都保持缄默,都持保留意见,或者说隐瞒自己的真实观点和看法,或者说为了应和某种形势而违心地人云亦云,那么,其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故而,要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就必先使常委会的每一位组成人员都要有民主的意识、法治的意识。其实,会议中,每一位组成人员已不再是一个单独的、孤立的个体,也不再是纯粹的自己,而是自己所在选区全体选民的利益、愿望的代言人,是这一群人的代表。

  民主和法治的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伴随着个体生命的历炼、知识的积累、阅历的丰富、经济地位的提高、社会经验的增加等而逐渐增长的。民主和法治的思想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会随着时代、社会的前进而前进。因此,我们要不断地培养并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法治意识,使之与时俱进。只要人大常委会所有组成人员有了较强的民主法治意识,那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就会取得更大的进步、更佳的实效;只要人大常委会所有组成人员有了较强的民主法治意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二)要建立健全各种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施行了。这是我国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件盛事,也是一件具有纪念意义的里程碑式的大事。监督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应该坚持的原则,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但是就目前改革发展的任务而言,就广泛而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环境而言,这还略显不足。有人曾形象地描述“人大工作就象是带着枷锁的跳舞”,既要“跳舞”,又须“带锁”,其境况可想而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是依宪法和法律而为的,即其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然而一旦有了问题,则体制机制障碍便凸显出来。鉴于此,当前就要建立健全各种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要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决杜绝以言代法;要加强对绝对权力的绝对制衡和监督,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纵览监督法,其大多都属事后监督,多少显得有些迟滞、有些被动。然而现在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大数据、云计算的新时代,我们应该积极大胆地探索如何运用“互联网+”实现人大监督的新常态。与其“亡羊补牢”倒不如防患于未然,与其做“事后诸葛亮”倒不如当“革命的马前卒”,这样说并不是否认事后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防止事后监督的许多尴尬,建立健全各种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就不得不着重强调,如若没有这种保障,那么依法监督就只能是“带着枷锁的跳舞”,如若没有这种保障,“跳出历史周期律”就只能作为一段历史佳话而传颂。

  (三)要提高并加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策执行力和协同作战力。

  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的核心领导作用是众所周知的。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实践中,凡应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一般都必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主任会议虽然不能代替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或决定,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却可以就某一问题形成议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决定。在审议中,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往往具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便于提高会议审议的质量和水平,对最终形成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再则,换个角度讲,要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就是要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和水平,提高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检查“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能力,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整改方案的贯彻执行力度。可以这样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的质量和水平决定着常委会审议决定问题的质量和水平。要提高并加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策执行力和协同作战力,要发挥主任会议的核心领导作用,就要积极发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每一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就要提高主任会议每一组成人员的决策能力和单兵作战能力。

  主任会议一般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彭真同志曾说过,在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作为委员长,我也只有一票之权”。因此,主任会议的每一组成人员责任重大,干系非常。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有集体观念和团队观念,离开了集体,个人的力量是极其微弱的,即使是正确的主张、合理的意见、有益的的建议,倘若得不到集体的理解、支持,也会孤掌难鸣。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要有“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公仆情怀和自律、自省精神,要有大局观念和民主观念。凡事要秉持客观、公正、审慎、负责的态度和思想,执法为民,心系群众,不以个人之好恶而好恶,不以个人之欢喜而欢喜,敢为民言,敢为民走。同时,要更加注重主任会议的凝聚力,要注重主任会议形成的强大合力,只有充分发挥了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的核心领导作用,那么才有可能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水平和战斗力。

  (四)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和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理解。

  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争取党委的支持,这是加强人大工作的重要条件。同级党委的支持既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不竭动力,也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党的领导,就是凡重大举措、重要决定等,都要事先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只有得到同级党委的支持,人大工作才会获得坚实的后盾和强大的动力。其次,党委的支持,不仅寄托了党对我们的希望,也充分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统一的,党没有自己的利益。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求我们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争取“一府一委两院”的理解是加强人大工作的难点。因为从法律角度讲,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长远来讲,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为人民服务的,尽管各自的法律地位、工作任务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一致的,“是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而走到了一起”,这就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除了有监督关系之外还应有支持关系。如此一来,怎么监督,怎么支持,便成了焦点。有人说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有人说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笔者以为,“寓监督于支持”说漠视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寓支持于监督”说轻视了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之要。那么,怎样做比较合适呢?窃以为,既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况且,宪法第一章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所以,我们就应按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开展各项工作。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凡事都必须依法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法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这里的“必须依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 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即就是所谓的“职权法定”、“程序法定”。

  综上所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就是代表人民依法治国、依法执法,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根本需要。从本质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就是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长治久安,保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也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最大支持。因此,只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那么这也就是“一府一委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大理解。不管是谈监督还是谈支持,凡事都必须依法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要切实维护宪法尊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要选准监督的议题,注重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所谓选准监督的议题,就是要求人大常委会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重大问题,政府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进行监督,并且要一抓到底。这是由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的。彭真同志曾经讲过:“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这是一种全局性的监督,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势必什么都管不好,造成监督难以真正到位,甚至干扰“一府一委两院”的正常工作。因此,监督工作必须选准、选好监督的议题。例如,社会普遍反映的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住房难等问题,这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都必须依法监督。只有把人民群众反映的这些热、难点问题解决好了,我们的工作才会获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努力的支持与信赖,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其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这也是监督工作本身的要求。就目前而言,要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一需在监督实效上下功夫,不要怕麻烦、不要怕惹人、不要敷衍塞责,要将监督法已明确的几种监督方式中的每一种都抓好,抓出成效。二需在监督针对性上下功夫,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调研,要真正深入基层、深入问题和困难之中,抓住问题的关键,选准监督的突破口,寻求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努力做到有的放矢。三需注重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等的督查落实工作。一定程度上讲,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结果怎样,效果如何?关键就是看“一府一委两院”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等的情况怎么样,关键就是看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结果能否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如果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等“一审了之”“一交了之”“一答了之”,那岂不是“白说”了吗?这和一纸空文有何两样?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如不注重“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等”的督查落实工作,那就是“虎头蛇尾”、有始无终。

  (六)要特别注意监督工作的法律性和程序性。

   要注意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性和程序性,就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一是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二是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因为宪法和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法定的监督。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两点:其一,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或代“两院”直接办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是“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 ,不“越俎代疱”。其二,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法定程序适用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督法规定了七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及其适用程序,这些程序包括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只有严格依照这些法定程序办事,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才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才会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当然,我们还需要在宪政精神、宪法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创新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完善监督的程序和规则,艺术地驾驭监督职权。

  (七)要牢固树立“有为才有威,有威才有位”的思想。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听起来、看起来很简单,但要做起来并要做好,却非得下一番苦功不可。无论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还是“执法检查” ,亦或是“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凡事都必须付出百倍的努力,都必须精心谋划、周密部署,都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以高度负责的干劲,积极行动、努力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从法律角度讲,大多都是些法律性、程序性的工作,时间一长,尤其是在人大工作时间较长的一些同志,总觉得人大工作就是按部就班,就是循规蹈距,只要坚持党的领导,“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久而久之,便滋生了消极懒惰思想,凡事习惯了“等靠要”,凡事习惯了“稀泥抹光墙”。长此以往,使“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威名扫地、形象扫地。虽然大家都知道“有为才有威,有威才有位”的道理,但就是“无法自拔”。为什么呢?一则因“老好人”思想影响;二则因“怕得罪人”思想影响;三则受“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思想影响;四则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作为、懒作为思想影响;五则,本末倒置,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及个人主义严重,只注重个人荣辱得失,没有公仆情怀,没有“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本思想。孰不知,这些有害思想就是罪魁祸首。因而,要积极行动、努力作为,就要先解决人的思想上的问题。毛泽东同志说过:“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端正思想、明确职责,同时更要注重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奖励激励机制,激活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之有劲头、有奔头、有干头,使之必须明白“有为”是根、“有威”是名、“有位”是实,使之必须明白只要扑下身子甘当公仆,只要人民群众认可,我们就会有“位子”,我们的“位子”才会长久。

   三、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客观原因及必要措施

  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客观原因,从根本上讲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是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者提出的新要求。因此,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始终把坚持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第一要务而对症施策。

  (一)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

  俗话说“无规不成方圆”,无论什么单位、部门,无论什么组织、团体,没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什么也干不成。人大常委会既然是一个议事机构,既然是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则更离不开各种规章制度的规范。这一点,凡在人大工作的同志都知道,也都深有体会。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党委,也不同于政府,更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分工负责制。胡锦涛同志曾说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更何况在监督的过程中,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是人大常委会。因此,人大常委会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凡事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常委会任何一个组成人员都无权作出任何决定或决议。

  要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例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度,对口监督制度,审议结果督办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信访案件督察、督办制度,对口联系接待制度,等等。要形成一整套长效工作体制机制,要坚决摒弃因人废事、因人废章的痼习、陋习,要努力做到不因领导人的变迁而变化,要靠制度管人管事,要靠制度提质增效,要尽量摒除“人治”影响。同时,更要注意保证各种规章制度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要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切不可朝令夕改、因人而异。我国实行的是依法治国,具体到我们各自的工作生活中,就是凡事要依法、合规办理,不要臆想法外人情,要自觉模范地用制度约束自己。其实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也是一种“治标”之举,要“治本”,关键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一个好的制度,“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保证制度执行到位、人民得利益这才是我们的目的。因此,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关键一条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种问责制,要出“实招”、“狠招”加大各种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力度,要敢于接受代表监督、社会监督,要将人大常委会的一切工作、一切活动都置于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视野内,要挺直了腰板,干干净净办事,实实在在为民,堂堂正正做人,要不惧艰难险阻、不畏权贵豪强,要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是决定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能力的关键之关键。我们知道,人认识社会、改造社会、包括提升自己的能力等,与各自的知识积累、年龄增长、经验总结等都有着很大的、绝对的关系。只有拥有了足够的必备的知识,只有到了一定的年龄阶段,只有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的经验,人认识社会、改造社会、提升自己的能力才会最强。

  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组成人员的年龄总体偏大、知识相对老化,大多数组成人员所学专业单一狭窄,且专业性不强、技术性不高,眼高手低者多,实打实干者少;作风漂浮,工作浮躁,保守有余而进取不足,维稳有余而创新不足。真正有技术、懂经济、会管理、能议是的太少,甚至有个别组成人员开会“一言不发”,只会“王顾左右而言他”,有的组成人员每次开会都推脱,对人代会、常委会工作缺乏足够的热情。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首先就得优化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使老、中、青干部按照长远发展的要求梯次配置,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要充分发挥各个年龄阶段的优秀人才在认识社会、改造社会方面的创造性、能动性,要让各自的聪明才智得以最大施展。其次,要优化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使那些真正具有议是能力的各方面人才有机会参与国是决策,使他们的奇谋良策得以充分发挥。要建立健全各种有利于组成人员献计献策的奖励激励机制,要特别注重开门纳谏、问计于民,要让方方面面的优秀人才融入人大工作之中,“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再次,要创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推荐、选拔制度,让那些真心为民、关心国是者来,要加强组成人员述职评议制度建设,善于运用相应的监督机制敢于对不称职者说不,同时更要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待遇和地位,尽快、尽量使组成人员专职化、专业化,要尽力打消组成人员看眼色、看脸色议是的顾虑,使之敢说话,敢说真话、实话。第四,要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培根说过“知识就是力量”,当今世界,当代社会,没有知识是寸步难行的,知识就是我们认识社会、改造社会、创造历史的力量。更何况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是一个集体议是、集体决定的议事机构,那么,只有充分发挥了、最大限度集合了这个机构里每一成员的力量,才能凝聚起这个机构的最大力量。要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对组成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使组成人员掌握更多履职必备的知识,让组成人员熟悉、精通人大工作必需的各项法律法规知识,要让所有组成人员有能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并自觉地尊法、学法、用法、守法、护法。

  同时,还要让他们明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待遇,更是一种职务。要让他们知道不开会、不议是就是一种失职,甚至是违法;要让他们知道如何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如何沟通党和人民之间的血肉联系;要让他们自觉、主动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让他们知道“未有忠言奇谋而取大位”就是一种耻辱,就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大亵渎与讽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位显赫、地位特殊,是人大常委会的主体,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高低与各位组成人员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直接决定着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建设。

  人大常委会机关是直接服务于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的专门机构,是保证“三会”正常工作的服务主体。多年来,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各地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异常缓慢,甚至有人戏称人大机关是养老的“驿站”,是“出生入死”的“边关”,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十分不协调,这与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的要求十分不匹配。我们刚刚踏进的新时代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各个方面都得进步、都得发展,进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如果把我们的国家比作一个人的话,那么党委就如同这个人的头脑,“一府一委两院”就是其四肢百骸,人大、政协则是他的五脏六腑。健康、健全的人,必然是一个头脑清楚、四肢发达、五脏六腑健康的、和谐的统一体,如若一处不正常,则呈病态。

  新时代必然催生新思想,新思想必然催生新气象,新气象必然催生新作为。我们共产党人最讲实事求是、最讲认真,我们敢于正视我们的缺点和不足,“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刻不容缓。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之不断提高个人的政治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其理解、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水平;使之永葆生机与活力,甘于寂寞,乐于平淡;使之胸怀天下,“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二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使之自觉地尊法、学法、用法、懂法、守法、护法,使之自觉地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将法治思维、法治理念贯穿到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三要一视同仁,加大机关优秀干部的交流提拔使用力度,加快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现代化建设,要注意选拔真正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到人大工作,以提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总体素质,充实机关队伍,同时还要注意“精兵简政”、提高战斗力。要积极探索、创新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使人大机关的干部都充满信心和责任心,使之都觉得在人大工作不负时光有前途。

  总之,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需要顶层设计,还需要基层创新;要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不仅需要党的坚强领导,还需要人大工作者的奋发图强和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因此,我们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治思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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