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 |
发布时间:2017/4/7 浏览次数:4352 次 来源:横山人大网 作者: |
(2017年3月31日榆林市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榆林市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及“五位一体”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区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法治横山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 中共榆林市横山区委建议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议案办理情况; (五) 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的实施方案; (八)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计划的部分变更; (九) 区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调整预算和区级财政决算方案; (十) 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十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引进、准入、规划、布局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三)学校、医院、车站、场馆、公园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迁建改建方案; (十四)区政府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举债项目,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十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区人大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经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二)区级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区域性详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等事项; (五)本区生态环境状况、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情况; (六)政府采用PPP形式进行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办法和采用政府基金建设项目的办法; (七)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 (八)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资源开发利用、城镇建设、扶贫开发、移民搬迁、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食品安全、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九) 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水、电、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资源经营权的出租、转让、拍卖、服务价格调整及列入政府听证会的事项; (十)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污染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查处情况; (十一)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十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三)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本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的变更; (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 (三)区级和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情况; (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区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提出和审议
第七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报告的方式提出。
第八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重大事项的报告。 区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的范围,形成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在每年人代会期间,连同政府工作报告一并提交。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一府两院”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承担工作责任的主体和相关配合部门; (二)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三)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决策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六)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确需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常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两个月内进行审议;涉及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表决,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之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听取民意的,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形成调研报告或者将收集到的意见整理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不属于重大事项范围的; (三)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四)其他暂不具备审议条件的。
第十五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由提出议案或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向会议报告或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并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落实办理情况,常委会会议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八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十九条 “一府两院”在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报请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作出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报告的,常委会应要求限期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拖延不办的,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横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横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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