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横山人大网! 今天是: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横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8/11  浏览次数:3713 次  来源:横山人大网  作者:

 

(2016年7月29日横山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级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职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监管,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县人代会,县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范围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公务出国出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用)、社保基金、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经营及重点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一)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二)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决算;

       (五)撤销县政府和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县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具体组织县级预算的执行、审核和监督各预算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依法加强对财税收入部门的征管监督检查。

       县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下级财政决算情况、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题审议和询问,必要时,可以就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条   县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预算信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县政府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预算草案,提交县人代会审查批准。各类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县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和说明;

      (二)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预算平衡表;

      (三)提供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应提交各主管部门的预算收支表;

      (四)需由县级财政还款或者担保的借款和偿还债务情况;

      (五)初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和有关说明。

       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九条   收到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十日内,财经工委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预算专家参加,就预算草案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交于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财经工委初步审查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后五日内,将修改情况向财经工委反馈。并在县人代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县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在县人代会期间,由财经工委协助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县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是否批准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当年预算草案报告的建议、对实现预算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县人代会批准预算的三十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决议执行情况;

      (二)确保预算实现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依法管理情况;

      (六)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动支情况;

      (八)中、省、市财政拨付给我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九)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上年度结转项目资金,特别是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执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

      (十一)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预算执行中大额资金使用及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县人代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做出说明。预算经县人代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预备费制度。县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突发应急事件需要支出大额资金的,县政府依法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并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财政、税务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每年的六至九月,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初预算安排,采取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查看财政收支报表等方法,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跟踪问效,促进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之间有效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情况的,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报表等资料和数据信息。适时建立财经工委与县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县政府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专题调研。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处理。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十月底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收入及总支出的;

      (二)需要动用年度预算超收收入以及其他新增财力增加支出的,或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支出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取得地方政府债务收入并安排相应支出的;

      (五)需要审查和批准的其他调整事项。

       县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向县人大财经工委提交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调整预算执行的措施,同时应当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十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于县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在五日内反馈修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县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县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县本级决算草案,经县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财经工委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收到决算草案和审计情况报告后十日内,财经工委应当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预算专家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对部分预算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或者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财经工委对决算草案初审后,形成审查意见,交由县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五日内,将决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工委反馈。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县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财经工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决算经批准后,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在批复部门决算的同时,应当抄送财经工委。各部门应当在县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编制预算、决算和调整预算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列收入、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拨付和使用无预算、超预算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或者其他擅自挪用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部门之间资金调剂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横山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下一篇]:横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横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情况的督查报告》的通知
版权所有:榆林市横山区人大常委会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主办:榆林市横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技术维护:0912-7611403 邮箱:hsrd2015#sina.com
陕ICP备案15009576号 陕公网安备 61082302100012号 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 1360*1280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