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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项制度防止城乡居民因病致贫
大病保险参与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6/6/27  浏览次数:2478 次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今年以来,我省已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中发挥更大作用。
     据省保监会介绍,今年省保监会、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三项制度明确大病保险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方式。一是《陕西省健康扶贫实施方案》提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城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2016年开始大病保险首段起付线降低50%。二是《新农合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于农村参合贫困人口新农合基本报销完成后进入大病保险范围的,其起付线在现有基础上下降50%。三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的具体政策。
     其中,最受关注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更是明确了大病保险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对于需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负部分,按不同群体给予50%、70%或全额救助。对于需住院治疗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不同群体给予30%、50%、70%或全额救助。而对于全费用定额医疗的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上述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定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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