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8/5/25 浏览次数:17452 次 来源:榆林市横山区人大网 作者: |
(2018年5月25日榆林市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书面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也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形式,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处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五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了解全区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第六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七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八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所提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不再处理。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召开交办会议,按照其内容分别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具体工作由人代工委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研究处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处理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对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做到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办理,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责任、时限、标准及要求,必要时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与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先协商后答复,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与代表面商,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将处理情况如实答复代表,待问题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或经领衔代表同意后,由领衔代表转告其他代表。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召开督办会、通报、询问、质询等形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多次督办仍未解决的代表建议,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承办单位的专题报告,并责成承办单位向提出建议的代表作好解释说明。 “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具体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要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缓慢、应付了事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牵头负责,进行重点督办,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写明理由及建议,由人代工委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如果仍不满意,可以要求约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代表提出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按照《榆林市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的范围可以是部分或者全部承办单位,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成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每年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并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代表建议办理完毕后,各承办单位应当分届次、年度将建议的原件、有关材料和处理报告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组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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