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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综合测评的办法
(2012年5月4日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9/30  浏览次数:4160 次  来源:榆林市横山区人大网  作者: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依法履行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支持和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和公平公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测评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是指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简称被测评对象)。

 综合测评的内容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三)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中心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

(五)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

(六)办理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七)发扬民主、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情况; 

(八)廉洁自律情况;

(九)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测评的其他内容。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六条  综合测评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每次从“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中确定被测评对象若干名。

      第七条   被测评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被测评对象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以文件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并由“一府两院”通知被测评对象。同时由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被测评对象接到通知后,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综合测评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述职述廉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被测评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在每一项综合测评进行前的适当时间印发给参加测评人员予以审议。

第九条   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部分县人大代表。具体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人数不少于县人大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县政协委员和社会其他各界人士中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组成。人数不少于80人。

(四)被测评对象所在单位全体职工和下属单位部分职工。具体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五)被测评对象的服务对象。具体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人数不少于30人。

以上五个方面的测评,参加测评人员的人数均要超过规定参加测评人员人数的80%,该项测评才能有效。

第十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上的测评,测评前,县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到被测评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其所服务的对象中,就被测评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组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上级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等方法,了解被测评对象的情况。

视察组视察结束后,要写出书面视察报告,并在主任会议上报告视察情况。

视察组在视察时可以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的(一)、(三)、(四)、(五)项测评。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分为工作测评和廉洁测评两项。工作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廉洁测评分廉洁、较廉洁、不廉洁。两项测评分别制票、一次发票、一次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综合测评时要设置填票处。参加测评的人员必须在填票处单独填写测评票,填写完后由填票者直接投入投票箱。

第十三条  在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议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中的综合测评,投票结束后,由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和主持人指定的计票人统计测评结果,并现场公布。在被测评对象所在单位和服务对象中的综合测评,投票结束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参加当次综合测评的两名以上人员当场封装,签字密封,在主任会议上拆封统计,在县人大常委会议上公开。 

综合测评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五个方面测评结果的权重比例为:县人大代表测评结果占20%,县人大常委会测评结果占40%,社会各界人士代表测评结果占10%,被测评对象所在单位测评结果占20%,被测评对象的服务对象测评结果占10%,总权数为100。

第十五条   被测评对象的最终综合测评结果以加权后的结果为标准。如果满意和基本满意或者廉洁和较廉洁没有超过60%(包含60%);满意和基本满意或者廉洁和较廉洁虽超过了60%,但不满意或者不廉洁超过30%的(包含30%),综合测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不合格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要在县人大常委会上报告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县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被测评对象连续两次综合测评结果为不合格,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党委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测评结果和加权后的测评结果均报告县委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中发现重大问题,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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