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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时间:2017/5/29  浏览次数:17669 次  来源:榆林市横山区人大网  作者:


 

(2017年5月27日榆林市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市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任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和通过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街道办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根据主任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根据主任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下列人员: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的任免;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各局长、委、办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一)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凡属上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自行终止。新一届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除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者外,均需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在人代会闭会后两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机构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提请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有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代理正职领导人签署。提请机关应在常委会召开会议的十日前,将人事任免议案、任免理由及干部任免呈报表、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等,提交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向主任会议说明。

       第十一条  对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已经有关组织考察的外,必须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前,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考察,为常委会审议决定提供参考意见。

凡不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其相应的职务。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请机关提交的人事任免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之处,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机关应在主任会召开前一天完善,并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考试结果应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撤回提名,或者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予提请常委会表决任命。该被提名任命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再向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负责人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介绍,决定将人事任免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有不同意见,有关机关应进一步考察、研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也可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在常委会会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经历、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正职领导人或代理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一名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应通知提请任命人员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并作拟任职表态发言。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前,如对被提请任命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的,或发现提请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的问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就该被提请任命的人员暂不提交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一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连续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区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四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等事项,采取无计名投票表决或电子表决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

的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以投票方式表决人事任免事项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并征求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表决时,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表决无效,重新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时,其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区人大常委会应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签署,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或副主任颁发。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获得通过后,必须向宪法宣誓。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等事项的结果,应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和提请人。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常委会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个人述职报告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由处理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3月22日横山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横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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