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横山人大网! 今天是:
执法检查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工作 -> 执法检查
横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5/10/29  浏览次数:4173 次  来源:榆林市横山区人大网  作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三法”),促进司法公正公平,确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权和人权,8月份,县人大常委会组成由贾生堂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先后深入到县公检法司等部门, 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实地查看、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和当事人等形式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绩

总体来看,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在贯彻实施这“三法”的工作中,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广大干警的执法观念有所增强,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同时,保障人权、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观念,强素质。县公检法司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研究了“三法”在新形势下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各种形式,对执法人员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更准确地理解“三法”的立法精神,更全面地掌握“三法”的各项规定,极大地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严执法,保诉权。县法院着力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今年七月底前,共受理各类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2784件,同比增长64.42%;严格执行审判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答辩权、辩护权、上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县检察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严格执行辩护代理业务受理与办理相分离制度,有效地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确保无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和侵犯当事人人权问题的发生。县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细化程序,优化设施,严防发生逼供诱供,体罚殴打被羁押人员和被羁押人员自杀自残的现象。县司法局积极探索,锐意创新,设立便民法律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快捷高效地调处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月汇报、月走访制度,明确了帮教责任,全面落实乡镇司法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的帮教工作责任,确保了矫正对象不脱管、不失控。

(三)勤履职,显威力。县公检法司等部门严格依照刑诉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了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彰显法律威力,维护社会稳定。县法院共审理公诉案347件457人,自诉案2件2人;县检察院共查处职务犯罪23件31人,批准(决定)逮捕158件209人,不批准逮捕37件51人,提起公诉281件371人,不起诉8件8人,报送市院审查起诉10件10人,提起抗诉8件8人;县公安局共立各类刑事案件408起,破案375起(其中破现行案169件,积隐协案206件)刑事拘留247人,逮捕116人,起诉172案211人;县司法局截至8月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544人,解除矫正255人,在册矫正289人,法律服务大厅接待群众3500多人次,代写法律文书700多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90多件,受理矛盾纠纷案件400多件。

二、存在问题

(一)诉权、人权保障认识不够到位。一是人权意识淡薄。在走访在押人员时,个别在押人员反映,在初次接受调查时,限制了被调查人使用通讯工具的权利,变相限制人身自由。二是服务意识不强。有群众反映公安机关立案难,而且对案件不能准确定性,导致当事人来回奔走;法院执行乏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隐性”超期羁押现象依然存在。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期限届满时,侦查机关以警力不足、时间太紧为由,拖延办案,导致超期羁押。还有个别在押人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24小时内不被提审,多数犯罪嫌疑人则直接拘留七日。

(二)部分案件证据运用不够合法。一是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规范,有些讯问、询问笔录雷同或者简单复制。二是侦查机关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收集无罪证据,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导致案件难起诉,难审理,难判决。三是在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判定和采信标准的认识上,公检法各部门以及律师存在着较大分歧,个别案件因各方对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认识不同,证据补查补证工作配合不畅,出现立或不立、捕或不捕、诉或不诉、判或不判的矛盾和冲突,影响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四是案卷装订不规范,有顺序错误,当事人未签字,未标注日期等问题。

(三)采取强制措施不够严格。一是个别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不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不侦不审、监而不管,出现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办案单位并没有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法律上的“自由人”。二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往往考虑案外因素和舆论形势,有悖立法初衷。

(四)对“三法”的一些新规定理解和执行有差距。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是与相关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不顺畅。二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三是不能把侵财类、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刑事和解政策贯穿于整个办理过程。

(五)执法人员严重缺员。县法院现有人员159人,具有审判和执行资格的只有59人,人均承办案件100件;县公安局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仅占全员的22%;县检察院有近51.85%的人员没有执法资格;县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也严重不足。

这些问题有的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是个别存在的问题,有的是程序问题,有的是实体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还会影响司法公平公正。

三、几点建议

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保障诉权人权。法检两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切实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权和人权。不能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对立起来,要做到既注意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又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决杜绝有告不理、有案不立、拖延办案、执行不力、刑讯逼供、体罚被羁押人等侵犯诉权和人权的现象发生。

(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切实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把程序合法的要求落实到司法活动全过程。

(三)着力推进队伍建设。公检法司各机关要立足现实,创新思维,多措并举,循序渐进,充实执法力量,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打造素质高、业务精、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执法队伍。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执法检查报告
[下一篇]:横山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版权所有:榆林市横山区人大常委会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主办:榆林市横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技术维护:0912-7611403 邮箱:hsrd2015#sina.com
陕ICP备案15009576号 陕公网安备 61082302100012号 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 1360*1280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