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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表决通过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10/8  浏览次数:2734 次  来源:陕西省人大网  作者:

       

       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申报举荐条件。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作为举荐人,可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且未受过表彰的,举荐人或申报人可向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举荐、申报。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除外。

       条例明确了表彰奖励标准。根据见义勇为事迹影响程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多可获省市县三级抚慰金或者奖金145万元。

       条例明确了保障范围。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庭享有医疗救助、教育优待、住房优待、最低生活保障、就业优待等。禁止歪曲、丑化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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