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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表决通过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10/8  浏览次数:2791 次  来源:陕西省人大网  作者: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满足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系统保护理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草、湿)、水土保持、河湖整治、防风固沙、节能减排、植树造林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气候敏感区域、气候资源丰富区域应当划入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予以保护。

       关于气候资源合理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地制宜,有计划的合理利用太阳光照、风能、云水、降水、农业、旅游等方面的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城市规划或者重大区域发展规划,跨区域调水、输电、能源、石化、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大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及其他规定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实行目录管理,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予以审查。具体目录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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