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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时间:2018/5/26  浏览次数:2096 次  来源:榆林市横山区人大网  作者:


2018525日榆林市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就某一方面工作或者特定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进行询问的一种监督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依法有序、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询问会的区人大代表也可以进行询问。上述对象统称为询问人。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延伸至驻横垂直管理部门。上述机关、部门为应询机关,应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当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围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来确定,实行一事一询。专题询问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由常委会一名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由议题涉及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以下统称承办机构)。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士等担任咨询员。

第八条 专题询问遵循以下步骤:(一)确定询问议题;(二)制定询问实施方案;(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四)举行询问会;(五)跟踪督办;(六)公开办理结果。

第九条 承办机构提出的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事项、询问目的、主要内容、应询机关、方法步骤、参加人员、调研方案、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等。 方案确定后,承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应询机关配合工作。专题询问涉及区政府多个部门的,确定应询牵头部门。

第十条 专题询问涉及工作的调查研究由承办机构牵头,组织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掌握实情,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定。

第十一条 应询机关应当于询问会举行的1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参会人员名单送承办机构或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会举行7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并将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材料印发询问人。询问人应当认真做好询问准备。

第十二条 询问会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涉及工作,“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到会补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所提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应询人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直截了当,当场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持人同意后,可在专题询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问题,在应询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应询人不认真回答询问问题,或者对负责的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对专题询问情况整理归纳,形成的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负责专题询问意见的跟踪监督,对应询机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 应询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后2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提出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常委会会议可视情况对应询机关提交的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参照常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应询机关对询问存在问题迟迟没有解决、询问人反映强烈的,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程序,进一步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询问会可以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常委会办公室应精心组织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公众参与度和知晓度。根据需要,可对询问会进行电视直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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