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8/5/26 浏览次数:1976 次 来源:榆林市横山区人大网 作者: |
(2018年5月25日榆林市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提出和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提出的,需要交区“一府一委两院”处理落实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准确、便于操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规范审议工作程序,保证审议质量。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应当组织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围绕议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或专题调研工作,全面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检查视察或调研情况草拟审议意见初稿,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形成审议意见草案,提交常委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要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应当举行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对有关审议意见草案进行充分审议,并进行表决。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或有关列席人员的建议,对审议意见进一步整理完善,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同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由主任会议成员约请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办,提出要求,研究处理措施。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区级分管领导要亲自阅批、亲自过问、亲自协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督办、亲自把关。 一般应在6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期限处理并报告。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审议意见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八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安排情况、意见采纳情况(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理由)、工作过程、处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一般应针对审议意见,逐条予以回应报告。 第九条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由处理机关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进行汇报;必要时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也可以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处理督查情况。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就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出决议、决定案。 第十一条 “一府一委两院”要根据决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有关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或对有关决议、决定执行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经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对有关单位、人员依法启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撤职等程序。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集中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结果不满意的,须重新研究处理、再次报告。对重新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启动有关刚性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区人大官网或微信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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