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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敦促具有公职身份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令
发布时间:2018/5/21  浏览次数:17941 次  来源:横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工作要求,切实维护好法律权威、维护好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对具有公职身份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惩戒力度,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提升,督促具有公职身份的被执行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发布本督促令:

01

自本督促令发布之日起,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有公职身份的被执行人,务必迅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02

自本督促令发布之日起,凡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具有公职身份的被执行人,本院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必要时还将在媒体或其工作单位、居住地将其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同时,本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罚款、拘留。

03

自本督促令发布之日起,具有公职身份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罚款、拘留情形的,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依法协调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犯罪。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4

具有公职身份的被执行人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等特殊身份的被执行人,针对以上人员本院除一律依法实施信用惩戒、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本院还将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予以通报,司法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有公职身份的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5月30日前主动向债权人履行或者到本院履行。否则,本院将用足用活法律措施,依法严厉制裁。

特此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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