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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好人”一生平安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纪实
发布时间:2018/4/12  浏览次数:3213 次  来源:陕西省人大网  作者:

  


  3月29日,《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保护和优抚等事项做出了新的规定,一些容易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争议,将来有望成为历史。 
  在分组审议中,《条例(修订草案)》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可和支持。《条例(修订草案)》也将在吸纳大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见义勇为如何“定”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3年11月29日颁布以来,对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见义勇为如何“奖” 
  原条例规定,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奖励标准分别为最低5000元、万元、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条例的奖励标准过低,不利于鼓励和调动行为人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0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20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奖金。 

  见义勇为如何“保” 
  原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优先待遇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好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总结近年来我省的工作经验,借鉴外省市的做法,《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住房、低保、就业等方面的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并减免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配偶及其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依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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