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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发布时间:2018/3/26  浏览次数:3218 次  来源:横山人大网  作者:曹国保



(2018年3月23日榆林市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榆林市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榆林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约见的对象,包括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对通过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时,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四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由主要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代表认为应当约见的其它事项。

  凡涉及与代表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等事项,不得列入约见内容。  

  第五条     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约见的内容等。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约见的具体事宜。在接到代表的约见要求后,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做好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预先将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通知相关人员。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应向代表作出说明。
  第七条     如有多位代表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约见活动可合并安排。
  第八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约见,并认真听取和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就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明确办理时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理由和原因。
  第九条   代表约见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约见活动并主持会议;约见内容与相关工作委员会有关的,相关工作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应参加约见活动。
  第十条    代表约见活动可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代表约见问题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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