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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办法
发布时间:2017/9/30  浏览次数:3757 次  来源:横山人大网  作者:


 (2017年9月29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一次专门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作述职报告。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期内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 

  换届后连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可适当提前安排述职。

  调整到任不满一年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根据情况适当推后安排述职。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对口承办述职具体工作。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

  (三)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任会议确定每年的述职人员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个月前,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通知述职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述职人员要对照述职的主要内容,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报告,不得虚夸成绩和隐瞒问题。报告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自己履职情况的意见。

  第八条  述职报告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分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门查访小组,深入述职人员所在机关和下属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述职人员进行查访,并形成查访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代表,作为评议时的参考。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述职报告后,开展评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满意票达到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测评结果确定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测评结果确定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少于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第十一条  对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并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反馈述职人员及其机关。述职人员对反馈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应切实整改。

  第十二条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人员,区人大常委会责成述职人员专门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并再次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第二次述职仍未获得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将建议区委免去其相关职务或依法提出撤职案、罢免案。

  第十三条  述职未获通过的人员,“一府两院”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对该人员任命新的职务。

  第十四条  述职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送区委,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4日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横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综合测评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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