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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和审判领域监督工作的视察报告
发布时间:2017/9/30  浏览次数:17231 次  来源:横山人大网  作者: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8月22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牛清国带领法工委,部分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法律顾问等对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和审判领域监督工作进行专项视察。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全区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认真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在侦查监督方面:两年来,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65人,批准逮捕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犯罪嫌疑人132人。批准逮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寻衅滋事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嫌疑人35人。坚持少捕慎捕原则,严格适用逮捕条件。在不批准逮捕52件57人中,因无社会危险性而不批捕的为24件26人;对提请逮捕的因重要证据缺失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为26件29人,对未构成犯罪坚决不捕的为2件2人。在立案监督方面:去年,共办理立案监督10件10人,其中监督立案9件9人,监督撤案1件1人。今年截至目前,办理立案监督案件7件7人,其中监督立案4件4人,监督撤案3件3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件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2件2人,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1件1人。在纠正违法方面:2016年以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4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纠正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7件9人,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63件、《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25件。在监督漏犯、漏罪方面:共追诉漏罪1件、漏犯9人,改变定性3件。  在审判监督方面:两年来共提出抗诉案件3件,均抗诉成功。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线索难寻。虽然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就我区目前的现状,依然以对侦查活动的材料审查和审判结果的卷宗审查为主,仍停留在传统的“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方式上,而书面审查的案卷材料,往往基本都具备了审查条件和形式要求,仅审查卷宗材料很难发现监督线索和违法行为。监督的手段也通常以提出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为主,而被监督单位是否采纳检察建议没有刚性约束,不予采纳的后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一些监督手段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监督权威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是监督动力不足,监督意识不强。一些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监督意见的能力尚有欠缺。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作配合轻监督制约的执法理念。在对正确处理“监督”和“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存在怕监督的畏难情绪。在工作中担心会影响同公安、法院之间的关系,从而过多地考虑与公安、法院之间配合审结案件而轻视了侦查过程、审判过程的监督;重视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而轻视纠正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重视和强调互相配合而轻视和忽略互相制约;“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较为普遍。

  三是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果有限。监督机制仍不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尚未有效运转,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完善。在监督范围的拓展、监督关口的前移、主动适时介入监督方面还做的不够,一些法律文书送达时限不严格,送达程序不规范。对一些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情形缺乏及时跟踪监督。对一些社会反响较为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监督效果不明显。人民群众对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还存在认识偏差,以一贯思维认为公检法是“一家”,属于同一个“方阵”,所以对一些司法案件存在异议时只想到找人大,甚至找党委政府,忽视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四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目前,我区检察院首批进入员额的13名检察官中,侦监、公诉两个业务部门仅各有1名。虽然现有26名协警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23名,已经成长为办案主力,但受司法体制改革政策的制约,这些人员不具有执法办案资格,致使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三、两点建议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全面加强对侦查领域的全方位监督。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全程跟踪监督。

  一是以证据为核心,强化对证据审查的准确监督。要严把证据审查质量关,着重审查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取证过程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严密防范刑讯逼供、引诱、威胁、欺骗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要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就证据的收集、证据的缺陷向侦查人员提出引导侦查建议。要注重自己补充证据的搜集,通过自己补充证据以核实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二者相互比较以辩真伪。在加强证据审查的同时,要加强对漏犯、漏罪的深挖细查,注意深纠本犯的漏罪以及本犯之外的漏犯,发现漏犯、漏罪,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坚决予以追诉,以求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二是以办案为重点,强化对侦查过程的跟踪监督。要从侦查工作中易出问题的地方入手,从侦查活动中易出差错的环节着手,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首先要查程序,看程序是否违法。针对侦查机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着重监督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按规定告知;刑事拘留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取证、扣押物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其次要查实体,看有无漏诉。重点审查侦查机关在实体处理方面是否合法;在事实认定、法定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有无错诉,有无遗漏罪行;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都追诉到位等。最后要查文书案卷,看是否规范准确。针对当前一些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制作文书不严谨,装订案卷不规范等问题。要着重审查侦查机关文书制作是否严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无误;案卷装订是否规范;案卷中有无遗漏材料等。

  三是适时介入侦查,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目前,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即通过对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审查,发现其在适用法律、案件定性、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以监督纠正。这样的监督形式相对滞后,不但监督的面不够广,时间上的延伸也有欠缺。因此,要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将侦查监督贯穿于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改变“坐堂办案”的传统做法,通过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强化监督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提前介入活动中,在注重与侦查机关配合的同时,探索通过参与讨论、讯问、勘查等活动,现场监督侦查机关的执法活动,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侦查机关侦查水平的规范和提高,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勇于担当,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对审判领域的监督职能。

  审判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把审判监督重视起来,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一是要改变传统思想认识,抛弃那些觉得审判监督会影响检、法两家关系的错误认识,改变那些对审判活动不敢或不愿去纠正的传统观念。克服案多人少,工作量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督权威不够的消极懈怠思想。要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依法理直气壮的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正确认识职能定位,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对检察干警的业务学习培训,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干警学习相关业务知识,要让检察干警对常用法律熟练掌握,对相关法律正确应用,着力提高检察干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仔细审查每个案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公平公正,都能让案件当事人信服和满意。

  三是要全面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大胆履行监督职责。要抓住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判决不公等问题,主动作为,大胆监督,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要充分适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依法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要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不断拓展监督的领域和空间,扩大监督范围。要注意审查判决结果是否公平,适用法律是否得当,是否与法律规定量刑一致,是否存在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等情况。对于一些显失公平的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要加快信息化诉讼监督平台建设步伐,依托网络互通、数据共享、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应用技术,将审判监督与现代化信息工具深度融合,切实根治审判活动中违法线索发现难、违法证据取证难的顽疾,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要健全人才选拔、储备和交流机制,将取得检察官资格、能独立办案的人员合理编制到办案岗位,以缓解案多人少任务重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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