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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煤炭共享基金实行动态管理的再建议
提 案 者: 雷子卿
承办单位: 煤炭局
提案内容: 2011年6月,县委县政府相继出台了4号和40号文件,要求我县煤矿与村民共建、共享,共治。经过几年的实施,该政策对化解矿群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可操作的问题。比如,随着煤矿市场下滑,煤炭企业利润空间变小,对技改煤矿来说基本就没有利润,而村民仍然按照吨煤10元标准要求享受共享基金,这就使得煤炭企业难以为继,技改工程无法实施,产生新的矿群矛盾。建议共享基金的提取按煤炭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动态提取。
2015-03-20 12:37:52
承 办 人:
办理情况: 2011年6月,县委县政府为了推动和谐矿区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出台两个政策性文件,文件不仅指导全县和谐矿区长效机制工作有序开展,而且处理矿群矛盾有政策性依据。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我县和谐矿区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深受群众的拥护和上级组织的肯定。但是,两个文件在具体执行和操作时,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为此,我局组织人员深入涉煤乡镇和矿区进行调研,现就调研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政策标准难统一
和谐矿区长效机制建设工作中,存在不按县委县政府两个文件规定标准执行问题,一矿一策,补偿、赔偿标准不一,全部高于两个文件规定,引起互相攀比,矛盾不断滋生。
建议:
全县组建一个职能调处机构,由涉煤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组织,一个政策,一个标准,逐矿进行调处。
二、共享范围难确定
10元/吨基金,60岁以上老人2000元/年的,户2吨/年煤供应分配存在以下问题:
1、10元/吨的共享基金是全部兑付群众还是按文件规定用于民生、公益性事业建设。
2、矿井井田范围外也要求享受。
3、一个村涉及几个矿,是多头享受还是只享受一头。
4、井下开采到村庄村户是全村享受还是只按开采涉及到村户给予享受。
5、过去开采的老采空区,现有采矿人是否承担治理赔偿共享职责。
6、有的矿涉及多个行政村,因涉及井田面积,资源储量,井口所在位置、井下采空面积不同等对10元/吨基金分配要求不同。
7、矿井井田只涉及村组少部分土地,但没有住户、住房,全村人要求享受。
8、人户迁出,村留有住房,要求享受。
9、女子出嫁后户没有迁出,儿媳结婚后户没有迁入,要求享受。
10、享受人数量难确定,村组有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要求享受。
11、有的矿只涉及村组几户人或少部分土地,全村、全组都要求享受。
12、户口迁出者,要求再将户口迁入,要求享受。
13、60岁老人以户口登记为准,还是以村民自报为准。
14、以户供煤是以户口登记户主为户,还是按老人、成人子女为户。
15、新建矿、整合矿、甚至全年停产矿,按文件规定生产能力没有达70%核定能力不应兑付共享基金,群众要求享受。
16、煤矿执行和谐矿区共享政策期限至煤矿服务期满或煤矿关闭为止。在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新政策要求,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新政策执行,县两个文件终止执行。
建议:
1、10元/吨基金不要以现金形式全部兑付给村民,拟将50%留乡镇政府统一管理使用,用于民生工程、公益性事业投入等,50%由村民达成分配方案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兑付给村民。煤矿涉及几个行政村,拟按井口、井田面积等因素划分比例分配。
2、井田范围外村民不得享受共享待遇,井田范围内按煤矿采掘涉及到村户兑付共享基金,未采到的暂不予享受。
3、一个村涉及几矿,不得多头享受,只能一头享受,由涉及矿按户或按人平均承担。
4、共享对象应以和谐矿区工作开展时间登记户为准,无户、迁入户不作为享受对象,新出生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予以享受。
5、煤矿井田只涉及土地、不涉及住户住房,该村组村民不予享受。土地受到影响按文件规定补偿。
6、60岁以上老人2000元/年生活补助,拟从留乡镇50%基金中兑付。
7、煤矿生产能力达到核定能力的70%时,煤矿兑付共享基金,未达到不能兑付。
8、核定煤矿过去老空区范围,老空区范围内村民共享待遇从留乡镇50%基金中支付。
三、补偿类别难鉴定
1、土地:(1)有的耕地地表裂缝或塌陷,经整治后种植物是长期补偿还是有年限的补偿。
(2)井田只涉及五荒地是否给补偿。
(3)处于一矿井田外,该矿给予补偿,而处于另一户内也要补偿。
(4)煤矿用地签约,群众经常悔约,要求增加租金。
2、住房:(1)群众不仅对现居住房要求补偿,而且还要求对已遗弃房屋补偿。
(2)小房以多少面积计算补偿,有的大小房群众要求按住房补偿。
(3)房屋补偿以什么时间修建为界线,有证、无证是否一样对待。
(4)和谐矿区工作开展以来,群头争着抢着在矿井井田内建房,如何处理,是否给予补偿。
(5)户迁出后,村里有房是否给予补偿。
(6)井田外住户住房是否给予补偿。
(7)危房鉴定委托哪一级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只对房屋作危房等级鉴定,不说明危房的原因,如何处理。
3、饮水:(1)煤矿出资解决矿区内村户人畜饮水工程,有关村组又通过上级业务部门争取到饮水投资,投资款未能否返还出资方煤矿。
(2)井田外且井下未开采到的村庄,要求解决饮水问题、是否给予解决。
4、道路:国家投资或煤矿出资或国家、煤矿共同投资修建道路,群众经常设置障碍,要求补偿,是否给予补偿。
5、其他:(1)县城修定规划时将张家洼煤矿近一半井田占用,煤矿缴了采矿权价款,又不允许开采,而该规划区内群众享受共享基金,是否享受。
(2)个别矿在批复井田时,将不可开采煤层区划入井田,批复明确说明不可开采,其井田内群众是否享受。
(3)过去开采的老空区划入现有采矿权人井田,其老空区内村民如何享受。
建议:
1、耕地发生裂缝、塌陷,经整治复耕后,不再影响种植物,应确定补偿时间段,不应长期补偿。
2、五荒地发生裂缝、塌陷,责令煤矿治理,不对村民作经济补偿。
3、拥有煤矿井田外土地使用权者,非煤矿开采原因引起的损害,不能要求该矿补偿。
4、住房补偿应确定时间界限,确定时间界限前的住房应按年代分类处理,时间界限后违法建房不予补偿。
5、煤矿出资修建的饮水工程,政府部门又给列项划拨建设款,应转支给煤矿。通过政府,煤矿解决了矿区村民饮水,若再饮水困难,拟从留乡镇50%基金中列支。
6、县城规划占用张家洼煤矿井田范围内村民不得享受共享待遇。
四、保障执行难落实
1、井田内无证违法建房得不到制止。
2、煤矿兑付共享基金到乡镇或村委,因分配达不成协议,群众还阻挡矿,该行为得不到制止。
3、按两个文件规定,各种补偿到位后,少部分群众又提出特殊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动员老弱病残挡矿行为得不到制止。
4、煤矿通向外部道路经常被设置障碍,该行为得不到制止。
5、群众习惯于一旦提出问题,不管是非对错,不给解决,就阻挡煤矿行为得不到制止。
建议:
成立煤炭联合执法队,依法查处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煤矿生产经营环境有较好的转变。

2016-06-29 2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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